您好,欢迎访问 汕头市润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企业服务筑梦者

用服务致敬商业梦想-为您保驾护航

咨询热线:

0754-82771813

汕头新公司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润邦财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8号)第四、八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3.《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汕头市润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3号8B02
  • 手机13822896981 (林经理)
  • 电话0754-82771813
  • 抖音runbang01
  • 微信13822896981
    二维码
    微信
首页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一键拨打